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有巿民在油尖旺區聲援被困示威者,事件中有二百多人被警方圍捕。18名被捕男女被控參與暴動等罪,案中13人不認罪受審,5人承認暴動罪。5名認罪被告今(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42至48個月不等。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本案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的地方,案情嚴重,5名被告的參與有機會增加暴動聲勢,惟他們適時認罪,部份被告年輕,可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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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認罪被告為何健聰(36歲,倉務員)、李卓朗(33歲,音樂導師)、梁健平(28歲,裝修工人)、朱梓瑩(23歲,學生)及黎國文(26歲,銷售員)。
其餘13名不認罪被告為鄧妙小、余柏鏗、施銘洋、李永賢、翟耀瑋、陳卓男、陳志遠、周豐德、周家豪、洪家穎、林煒綸、李傑思和黃添樂。
案中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的地方,為包括路人、記者及警察等人帶來直接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的實質風險,現場損壞為公共開支帶來負擔,損失難以估計。不論哪一個時段加入本次暴動,各個被告理應清楚知道其性質,他們的參與有機會增加聲勢,可致使暴動持續下去,5年監禁為各被告的量刑起點。
法官考慮各被告的認罪背景,何健聰獲扣減12個月,判處48個月監禁;李卓朗和黎國文各獲扣減15個月,判處45個月監禁;梁健平和朱梓瑩各獲扣減18個月,判處42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