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酒精依賴症的53歲無業醉漢6年前在大埔與一名街坊起爭執,其後用刀捅死對方。無業漢3年前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他不服判決,早前第二度上訴時獲陪審員裁定上訴得直,改判他誤殺罪成。上訴庭今(3日)改判無業男監禁12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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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李偉文(現年53歲),被控於2016年12月9日,在大埔富亨邨謀殺54歲男子丁潤光。上訴人於2019年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成,其後上訴人提上訴得直,案件獲發還重審,惟重審後上訴人再度被判謀殺罪成。上訴人第二度提上訴時,上訴庭認為其酒精依賴症可視作減責因素,終改判誤殺罪成。
控方案情指,李每晚與一群男子在大埔富亨商場附近通宵飲酒。當日下午時分他多次向死者兩父子搭訕,死者要求李離開,李反而出手襲擊,遭死者友人制服在地。李深感不忿,持刀折返現場捅穿死者腹部,死者重傷不治。
上訴方律師今求情時指,上訴人在第一次審訊時已表示願意承認誤殺,惟不獲控方接納,望上訴庭是次能予以三分一的認罪刑期減免。惟上訴庭認為,上訴人在重審時一度以事件是意外或是出於自衞等辯解理由,不傾向給予三分一扣減。
律政司一方引述案例,認為上訴人的罪責達中度程度,法庭可以15年為量刑,上訴方則認為上訴人罪責屬中等較輕微一類,而被告已服刑超過6年,法庭應以10年作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