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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家者家當被清僅獲賠100元申覆核敗訴 官指無證據證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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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家者家當被清僅獲賠100元申覆核敗訴 官指無證據證實際損失
防暴警於2019年冬至前夕,以「反罪惡」為由,於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驅趕無家者,康文署人員在無預先通知下丟棄無家者家當,9名無家者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政府索償,至今年3月終被裁定勝訴,每人獲象徵式賠償100元。其中6人提出覆核,7月被駁回,審裁官林希維今頒下判辭指,象徵式賠償並非代表法庭認為無家者的寢具只值100元,而是案中沒有可信納證據,證明各人的損失,故此賠償金額評定在法律上沒有錯誤,加上無家者沒有提供受精神困擾的醫學證明,故拒絕6人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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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申索人為熊達富、劉嘉曦、周雄光、吳隨有、阮少碧、陳志榮;被告則為律政司司長。判辭指,雖然申索方向法庭呈上一張由廣興綉莊發出、總值476元的寢具單據,以證明象徵式賠償金額過低,但審裁官認為,申索方未能證明單據與損失物品有何關係,並指各人非主張單據上的金額為實際損失,而且單據在判決後才發出,但購買相關寢具又並非作為代替品,故拒絕視單據上的金額為申索人的實際損失。
判辭又指,申索方認為法庭在評定賠償金額時,應先向康文署及申索方詢問意見再判決,但直指申索方此建議有違普通法原則,解釋在民事訟訴中,申索方有責任證明其損失多少。
至於申索人指審裁官無就他們受精神困擾查問,致最終沒有就此獲賠償,審裁官引案例指,各申索方均無提及曾受「精神困擾」或就此索償,加上案中無醫學證明,基於上述理由裁定兩項覆核理由均不成立,頒令維持原判,另不作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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