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今日(27日)起訴兩名內地男子,他們涉嫌違反《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476A章),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海岸公園內以刺網捕魚,案件明日(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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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方人員昨日早上10時左右,在海下灣海岸公園一艘船上發現兩名涉案男子,懷疑他們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刺網捕魚,於是截停他們進行調查。
署方表示,除根據《規例》批給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範圍內以任何方式釣魚或捕魚,或獵捕、傷害、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2.5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