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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修例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區旗區徽 網上侮辱同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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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修例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區旗區徽 網上侮辱同屬犯罪
政府擬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提出多項建議,訂明現實和網絡世界中的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都可構成罪行;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又擴大禁用範圍,包括禁止使用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若喪事活動展示或使用,則須事先得到特首批准;同時建議,出席升區旗儀式時,應面向區旗肅立及行注目禮等,並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區旗及區徽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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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李家超去年發表《施政報告》時已表明,將提交《區旗及區徽條例》的修訂草案,確保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國歌條例》適度地保持一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明確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它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或意圖侮辱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佈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條文明確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 

修例訂明侮辱區旗及區徽的檢控時限,為警務處處長發現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文件又建議加入多項規定,包括不得倒掛、倒插區旗;不得倒掛區徽,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須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活動結束後,亦須按行政長官規定方式,收回或處置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 

至於有關收回及處置區旗及區徽規定,當局建議將沿用現行機制,即特區政府在現行18區設置指定回收點,除收集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外,亦同時收集情況相似的區旗及區徽,由特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置,以確保恰當地收回及處置收集到的區旗及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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