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水埗警署外發生衝突,14人被控暴動罪。案件今日(1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7人早前不認罪,年齡介乎17歲至28歲,當中6名學生被裁定罪成,包括一名案發時13歲的學生。另外一名28歲男子則因「無行為能力」被裁定罪脫。6人還押至本月27日求情,8月2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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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罪的28歲被告在被捕時涉管有雷射筆,辯方早前傳召3名精神科醫生作供,法官王詩麗認為被告沒有行為能力,且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道並參與了現場的暴動行為,故今日裁定被告不適宜受審,判其「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並希望被告能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其餘6人中,包括一名案發時13歲的學生。王詩麗指,被告當時戴口罩、身穿深色衣服,表明了她的身份,且被告在聽到警方警告後仍刻意留守現場,認為被告絕對了解當時的示威情況,帶雷射筆到場是「有備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