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20日)就「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制訂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5類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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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表示,目前香港並無單一條例特定處理電腦網絡罪行,不同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訂立,部份已不合時宜。該會指,澳洲、加拿大、英格蘭及威爾斯、中國內地、新西蘭、新加坡及美國均已制訂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某些部份,專門處理電腦網絡罪行。
法改會的諮詢文件有270頁,主要提出8項建議,包括建議將「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和「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訂立為新罪行。此外,法改會提出在新法例加入與《刑事罪行條例》中「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相類似的條文,以引入「蓄意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並建議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
該會指,考慮到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甚大,5項建議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兩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14年監禁。不過,諮詢文件提到,若干犯非法干擾數據或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的加重罪行,導致他人生命受到實際危害,例如入侵醫療系統等涉及人命傷亡的情况,可判終身監禁,但此點未有於新聞稿中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