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警員於西灣河向示威者開槍,其後被網民起底,法庭頒令禁止披露警員身分。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於2020年在其Facebook轉載該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照片。黃之鋒早前承認違反法庭命令,被判囚3個月,現正服刑。
高院法官高浩文昨日(25日)頒佈判刑理由,指黃具有影響力,認為本案屬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之列,須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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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一方向法庭申請,向黃之鋒索取逾22萬元訟費,惟法官高浩文考慮到律政司在檢控中出現重大延誤等因素,最終只下令黃向律政司支付5萬元訟費。
法官指,黃作為公眾人物,有不少追隨者及顯著影響力,能夠造成較大傷害,法庭必須予以更大防範。
法官考慮黃較早前已承認責任,接納他現時心態上已有轉變,並意識到其行為不當,不過從他的地位及情況來看,本案是同類違禁制令的案件之中,屬最嚴重的一類,認為即時監禁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