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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身穿光時上衣、攜光時旗幟 26歲無業男認煽動罪 案件押1.1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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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身穿光時上衣、攜光時旗幟 26歲無業男認煽動罪 案件押1.10判刑
一名26歲男子去年經香港國際機場,前往台灣期間,因身穿寫有「光時」上衣,以及在背包被搜出「光時」旗幟,分別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作為」、「管有煽動刊物」、「管有他人身份證」3罪。他今日(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作出煽動意圖作為及管有煽動刊物罪,另一罪則獲控方撤銷。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至下周三(10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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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稱無業26歲被告諸啟邦,去年11月經機場離境時,身穿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上衣,被機場人員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隨後在他背囊搜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等字句物品,包括2面黑色旗幟、1件黑色T裇、以及他手持相關旗幟照片。
諸啟邦曾解釋指,「光時」意思是將香港變為一個獨立個體,改回由英國殖民地統治,不再受中國管治,「革命」則是以「實際行動」達到以上目的,他又承認自己支持上述理念,且透過身穿涉事衣服爭取公眾對其理念認同。
辯方求情指,被告不是政治人物,僅在案發當日5個多小時內穿着印有煽動陳述的上衣,並非長時間持續犯案,較網上發帖案例輕微。而被告Facebook和電話顯示有手持旗幟照片則攝於台北,有可能在境外發佈,法庭沒有權處理境外發佈。辯方續指,若法庭認為監禁無可避免,建議考慮短期約6星期監禁。
蘇惠德同意辯方關於本案持續性低和煽動內容較同類型控罪案件低,但稱被告曾「開宗明義」表明知悉「革命」的意思,法庭是否需要考慮被告煽動意圖,辯方則指,被告涉事行為僅穿著上述上衣,沒有作出其他行動,又指《國安法》沒有管制他人思想的指控,希望法庭考慮有關因素。
案件編號:WKCC513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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