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2020年涉於山頂馬己仙峽道越線撞壆,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被判囚18日,停牌兩年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楊明不服刑期過重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今(22日)裁定楊明上訴失敗,維持原判楊明須即時入獄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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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在判辭指,楊明不小心駕駛罪的罪證鐵證如山,加上楊明曾一度推翻自己的認罪決定,談不上「盡早認罪」,亦顯示楊明的悔意只是一般,故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的刑罰並無構成上訴人指的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