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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被指披露游乃強為廉署受查對對象 律政司終院上訴下月審理 澳洲前首席大法官歐頌律獲安排為案件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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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被指披露游乃強為廉署受查對對象 律政司終院上訴下月審理 澳洲前首席大法官歐頌律獲安排為案件非常任法官
身負「721」非白衣人案、47人初選案等定罪刑期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指三度披露調查元朗 721 事件的時任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林卓廷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但律政司提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將下月 12 日開庭審理,而澳洲聯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歐頌律將以海外非常任法官形式參與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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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71 歲的歐頌律(James Allsop)2001年獲任命為澳洲聯邦法院法官,2008 至 2013年出任新南威爾斯州上訴法庭庭長。2013 至 2023 年獲任命為澳洲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他現時是悉尼大學兼任教授,專門研究國際海事和海事法。
現時終審法院共有 4 名本地及 6 名非常任法官,他們其中一人會聯同首席法官張舉能、三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一同審理案件。現時 6 名非常任法官中,2人來自英國,4人來自澳洲,除歐頌律外,還包括澳洲高等法院前大法官甘慕賢(William Gummow)祈顯義(Patrick Keane),以及澳洲高等法院前首席大法官范禮全(Robert French)。在澳洲法制中,聯邦法院的上級法院為澳洲高等法院,亦為澳洲的最高法院,擁有澳洲聯邦的最高司法權,同時也是聯邦最終上訴法院。
至於歐頌律,除了本案外,下月亦會參與審理另一宗與民事的終審上訴。
林卓廷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下「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的罪行」罪名成立,各判處監禁4個月,同期執行。林卓廷提出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在去年 2 月 8 日判決其上訴得直。
案件的背景,是林卓廷在3個記者招待會中,前後 3 次透過傳媒向公眾披露游乃強正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被廉政公署調查。林在披露時候知悉廉政公署同時也正就《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下的「賄賂」罪調查游;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是第30(1)條內提及的「第II部所訂罪行」,但是控方仍然按第30(1)(b)條提出了檢控。
游德康裁決時指,涉案條款的立法歷史及相關案例,認為立法者過去對相關條例及條款的修訂一直收窄其覆蓋範圍,但律政司以廣義解讀處理,後果將會是把第30(1)條推向與過去修訂相反的方向,並把條例帶到一個比 1996 年法例修訂前更廣闊的領域。所以游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第30(1)(b)條情況必須被解讀為披露該人為受第II部下罪行被調查的人的身分,而不可以如律政司建議般廣義地解讀。
而由於披露游乃強正接受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這披露不受第30(1)(b)中任何情況覆蓋,因此認定林卓廷沒有觸犯有關法例。
不過在律政司向游德康申請終審法院法律論點證明書時,游官在《決定理由書》就認為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其中認為有關條例在 1996 年修訂時,亦加入「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這一句,游官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爭議點,因為如果終院考慮這一句的情況時,如果背後理由是認同律政司的廣義解讀方式,游官認為自己對案件的上訴判決和分析,可能不正確。故此他發出上訴證明書,讓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FACC8/2024(HCMA34/2023、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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