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警司游乃強被廉政公署調查,被控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及後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其後上訴,認為涉及公眾利益,符合條例下的合理辯解。暫委法官游德康今日(8日)頒下判辭,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可獲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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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在判詞指,雖然條文中「正受調查」的中文措辭,可能可以在某些情況下,被解讀為正受「任何罪行的」調查,而並非只包括《防止賄賂條例》部份所訂罪行被調查,但是林卓廷被此干犯條例的部份,其英語版本措辭明顯地指出不能披露的部份,必須只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被調查這事實,法官認為林卓廷所披露調查中的罪行,並不屬於不能披露部份。
游乃強時任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警司,在2019年「721事件」當晚負責帶隊進入南邊圍村調查。
林卓廷原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的記者會上,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即游乃強)之身份。
林卓廷當時指,游乃強因「721事件」遭廉署調查,但又為警方調查「721事件」,當中涉及「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嫌疑,關乎公眾利益。
案件編號:HCMA3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