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今午(14日)召開記者會,宣佈再通緝多5名海外港人,他們分別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勾結外國勢力等,各懸紅100萬。另外,國安處昨日(13日)亦拘捕了4名人士,年齡介乎29歲至59歲,他們涉嫌訂閱、並有瀏覽羅冠聰及許智峯的網上訂閱平台,資助對方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早前「棄保」不再回港,並指需跟隨國安人員回中國以取回護照一事,被問到事件是否屬實及有否法律依據時,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因事件太詳細不便公開,因為可能牽涉另一案件。他又指周庭「講大話」,是「誠信破產」,但按其紀錄周庭未有正式犯法,如對方「棄保」便會成逃犯,警方將作出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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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華提出兩個「原則性問題」,一是警隊條例第232條第52段,容許警方給予被捕人士保釋,包括要求其交付保釋金,及何時回警署報到;二是國安法特有的權力,第43條附表2容許警方向法庭申請要求被捕人交出旅遊證件,並限制其離境。
他續說,這上述兩點並非「鐵板一塊」,警方一向「有傾有講」,會因被捕人要求作調整。他強調保釋並非容許警方去懲罰被捕人,而是為令他們協助調查。
李桂華稱,周庭聲稱到海外讀書,又交出大量文件去證明,惟現時宣佈不再回港,形容周庭「講大話」,是「誠信破產」,指問題是在其身上。他又呼籲周庭回港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