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被指於特首選舉期間,3度遲交競選廣告同意書副本,涉嫌違反選管會指引。他早前入稟高院申請豁免罰款及刑責,案件今日(18日)下午裁決,法官歐陽桂如接納申請,頒令免除相關刑罰,李家超須繳付64,289元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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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於判詞中指,李家超當時發現違規行為後隨即透過媒體解釋,之後亦沒有再發生類似行為,證明他沒有惡意。法官表示,今次違規是由疏忽造成,但這種疏忽並不嚴重到足以質疑李家超或其競選辦公室的誠信,而他們採取的補救措施亦相對及時,也沒有獲得特殊好處。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決定接納申李家超免除刑罰的申請,但李同時須繳付64,289元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