筲箕灣新成中心街坊關注組在1月21日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黃德成遞交聯署信,要求主席45天內召開業主大會,以及解釋為何擅自動用法團資金聘用前海都樓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呂建法為主任。當時黃接受聯署並承諾會於45天內召開業主大會,惟至今仍未訂下開會日期,令一眾業主怒氣沖天。本台就事件向主席黃德成查詢,他解釋,「由於反對者(曾經)搗亂會場,(現時)租用場地出現問題,過幾天我會出通告」。有法團委員想透過本台澄清,他們已經多次要求主席召開會議,民政署亦曾建議於3月29日晚上6時至10時在愛秩序灣社區會堂召開大會,惟黃回覆考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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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中心法團因聘請遭港深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解僱、前海都樓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呂建法為主任,而備受爭議,觸發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要求主席解釋為何擅自動用法團資金聘用呂建法為主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3第1(2)段規定,在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的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惟黃並沒有遵守《條例》的有關規定。
上月11日,主席黃德成曾召開管委會,幾十名業主出席旁聽。會議間有委員質問黃為何仍未訂下業主大會的舉行日期,黃解釋諮詢過法律意見,主席在接收聯署信後,需於14天內召開管委會,由管委會投票通過接納聯署信要求舉行業主大會,才能啟動《條例》程序召開大會。該委員質疑主席對《條例》理解錯誤,有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便必須召開,無須再經管委會投票通過,但主席堅持此舉是諮詢過法團律師的法律意見。當委員一致通過接納聯署信要求舉行業主大會後,委員再追問何時召開,黃則指開會事宜要交由律師處理,當日未能給予確實日期。黃遂指聯署信部份內容疑有誹謗成份,會交由律師處理,並要求聯署人士提供一名召集人的姓名和聯絡方法以作跟進,稱或會追究撰寫此聯署信的人。
雖然會上幾十名業主屬列席旁聽,但亦有問及其他委員在動用法團資金聘用呂建法為主任一事上,是否有跟足程序和簽名同意,委員都表示有。有委員解釋當時未知呂建法與海都樓維修爭議有關,加上多年來與呂建法合作,處理與管理公司之間的事務,認為他有解決問題的能力,需要他繼續監察管理公司,若他突然離任,一時間很多事情都未能找人接手和跟進,所以同意用法團資金聘用。有業主當時再追問,由於已知道呂建法與海都樓維修爭議有關,能否即時動議解僱呂建法,惟主席與委員都認為此事已列於聯署信的建議議程中,需留待於即將召開的特別業主大會中商討。
本台就主席黃德成未有遵守《條例》召開業主大會一事,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獲回覆指東區民政事務處在收到新成中心業主的求助後,已為業主提供相關資料,並致電及致函管委會主席,提醒他須遵守《條例》的有關規定。如管委會主席未有履行責任召開法團業主大會,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頒令,要求管委會主席召開法團業主大會。據了解,業主已向土地審裁處作出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