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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職工會條例》禁曾犯國安者任職員 強調結社自由非絕對 經批准才能接受境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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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職工會條例》禁曾犯國安者任職員 強調結社自由非絕對 經批准才能接受境外資金
政府建議修訂《職工會條例》,冀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及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包括建議禁止危害國安定罪者登記職工會或出任職工會職員,並加強職工會登記局的權力。當局計劃在今年4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周一(24日)指,是次修例是與國安法例相輔相成,凡違反國安法例的人將終生不能組織工會,亦不可擔任其職員,強調結社自由並非絕對和沒有限制。他又提到,職工會在經批准下才能接受境外資金,但認為參與國際會議不等同與境外組織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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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玉菡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提到,今次修例的重點包括切合本地職工會現況、並要與《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輔相成,保障僱員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相關國際公約下,享有的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並有助促進職工會的健康發展。對此,干犯國安罪行的人服刑後不能出任有實權的職位,但仍可以成為工會會員。
他批評,有境外媒體抹黑今次修例,重申今次修例完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法案和國際公約,因結社自由一直都不是一個絕對的自由權力,而是要遵守當地的法律。他提到,以往政府試過在數個月內收到數以千計的工會登記申請,認為有人想利用職工會登記制度的漏洞,進行與職工會無關的活動,故政府要防止亂象再生。
面對議員的質詢,孫玉菡強調,參與國際勞工組織會議或交流不會受影響,但接收境外資金、與境外組織有聯結或成為幹事就會受到規範。修例亦提出多項規管,包括為防範境外勢力及組織的不當干預,規定職工會接受境外勢力提供資金前,需向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資金來源及用途等,經批准後才可接受,並要保存獨立及詳細帳目。即使資金獲批,有關資金亦被禁止用於包括區議會、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長官選舉。而現有條例對工會向海外提供資金已作出規管。
孫玉菡又指,當局亦不會硬性限制一個人開設或參與工會的數目,但如果發現數字離奇就會審視。另外,假如有工會尋找曾犯國安法例的人擔任顧問、而且顧問權力很大,職工會登記局一定會詳細審視工會本身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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