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指保安局長今日(6月12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權力,對6名潛逃英國並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被通緝者,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實施針對潛逃者的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向6人提供、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禁止與6人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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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當局同時向其中兩人, 包括蒙兆達及蔡明達施行額外措施,暫時罷免二人身在港的董事職位,亦暫時吊銷霍嘉誌在港的執業資格。
政府發言人指,他們潛逃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因此有需要採取今次措施強烈打擊。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違例從事相關活動,直接或間接姓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相關的資金、財務置產或經濟資源等,向他們提供、出租或租入不動產,成立合資或合夥等類似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警方指會嚴正執法,呼籲大眾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