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對首宗涉及《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被告上訴申請頒下判詞。案件 3 名被告,包括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四(6日)頒下判詞,指由於「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是本案重要元素,惟控方主張警方只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未能完全證實控罪。而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隱去大部分資料,致辯方難以抗辯,造成審訊存有一定不公,裁定 3 人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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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於 2021年 9 月 8 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的人士」,被警方送達通知繳交文件,惟未有遵從。被控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
鄒幸彤由囚車押至法院出席上訴聆訊,本為大律師的鄒幸彤卡庭上自辯。律政司主張警方只需憑籍有「合理理由相信」,而非「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向被告供稱只可循司法覆核,不可於刑事審訊期間挑戰遞交「資料通知書」。負責審理案件的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林文瀚多次提問,若支聯會能證明不是「外國代理人」,定罪能否維持,質疑律政司或誤解條文字眼,法官指控方用「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蓋文件大量內容,致辯方難以抗辯。
鄒幸彤答辯時表示,不能「有合理理由相信一隻鹿是馬,鹿就會變成馬」,形容案中「法律倒退成《1984》般」,字詞詮釋被相反解讀。代表鄧岳君、徐漢光的律師表示,以字面解讀,警方通知書的對象是「外國代理人」,法官質疑有否案例支持。鄒幸彤陳詞時表示,形容本案將簡單法例「演變成複雜怪獸、令人不安」的一例。鄒幸彤指雖已服之刑期不可追,惟要著眼處理「我們法律的聲譽」(the reputation of our law)。
終院頒下判詞表示,法官得出結論,認為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國安法》實施細則下,附件 5 第 1 條定義的「外國代理人」,並證明各上訴人是該代理人的幹事或管理人,終院指這兩點是罪行「必要元素」,認為下級法院,錯誤認為只需處長聲稱「有合理理由相信」即構成定罪元素。
終院指,下級法院法官,錯誤裁定「相同人士測試」可於本案中適用,致各上訴人不得挑戰通知,惟裁定缺乏依據,無法偏離「支持間接挑戰」推定,終院指上訴人的上訴「必須獲得支持」,相關定罪應被撤銷。終院認為本案中應以《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5 第3(1)條規定,要求警務處處長合理相信發規定,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終院指,警務處處長依賴「公眾利益豁免權」基於錯誤理解,控方需證實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惟遮蓋唯一證據,致無法證明控罪,剝奪各上訴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判決「定罪必然無法成立」。
終院裁定 3 名被告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是首宗涉及《港區國安法》獲勝訴案件。法官頒下判詞時表示,控方不能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影響公平審訊。鄒幸彤知悉裁決後,做出「V」字手勢。到場聽取裁決的鄧岳君,則在庭外見傳媒,相信鄒幸彤的堅持對支聯會有着「鼓舞作用」。
案件編號:FACC 10、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