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COVID疫情期間規定公共娛樂場所須暫止營業,惟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夾公仔店並非公共娛樂場所,無須領取娛樂場所牌照,即在疫情期間可以經營。一名聲稱曾在香港營運約30間夾公仔店的店主,昨日(21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食環署錯誤理解《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要求夾公仔店領取牌照和勒令停業,導致他須結束經營多間夾公仔店。他要求食環署賠償3,000萬元及道歉,賠償包括停業期間的租金、工資損失及雜費開支,以及為符合牌照要求所產生的額外裝修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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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淮在入稟狀指,自己自2018年經營夾公仔店,高峰期多達約30間分店。原告為達到食環署必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指令,為旗下分店申請臨時娛樂場所牌照,達到屋宇署、消防處、警務處等政府部門同意的防火通風指標,大大增加成本。疫情期間,政府又基於599F防疫條例,勒令娛樂場所停業267日,其間,他仍需支付租金等開支,導致他被業主入稟追討欠租及違約金。
案件編號:HCA 13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