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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安委越權拒批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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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安委越權拒批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今敗訴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獲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抗辯。人大常委會其後釋法指有關事宜須先獲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國安委繼而以聘請Owen涉國安風險為由,建議入境處拒批其簽證。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用Owen,亦提出司法覆核指國安委越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今日(19日)裁定黎智英敗訴,拒批其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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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特區法院亦對其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法庭必須拒絕有關許可申請。而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有關決定都沒有超越第14條的權限。判詞又指,國安委沒有法院牽制下會濫用權力屬憑空想像、危言聳聽的評論,法庭亦必須否定黎智英對中央政府是否能有效監督及控制國安委的質疑。
案件於上月28日開庭審理,申辨雙方主要爭議國安委有關決定是否超出《國安法》賦予國安委的職權;以及香港法庭有否權力判斷國安委決定越權。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辭時指,國安委職責只限於《國安法》第14條,以及判斷某行為有否涉國家安全,並不能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簽證。雖然釋法擴闊國安委有「守門」權力,即可在法院未向特首取得證明書時介入,但沒有賦予其無限權力。若法庭沒有在國安委越權時介入,國安委便如凌駕法律。
代表政府的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就重申,國安委職能包括處理海外律師申請來港參與案件事宜,其決定不受任何組織、個人或司法覆核挑戰。香港法院亦無權管轄本案,最終決定權由中央政府擁有。
案件編號:HCMP 253/2023、HCAL 5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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