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建議修改《房屋條例》,提出嚴厲打擊濫用公屋,包括分租公屋、以公屋謀取私利人士,最高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有關建議將於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4月提交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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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今(14日)召開會議,建議將部分行為列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包括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或出租公屋、原租戶未居住於單位並將單位作商業用途等,建議罰則定為最高罰款50萬港幣及監禁一年。
另外,新增授權人員在合理理由下,可以檢查嫌疑人個人身份。若受查人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碧如表示,雖然房委會現時大力打擊濫用公屋,但懲罰不足,認為修例有阻嚇作用,可減少濫用情況。黃碧如表示,現時濫用公屋的住戶只需交還公屋,隱瞞資產住戶一般只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即使被判監禁,刑期只有7天至兩個月不等,並大部分獲得緩刑,質疑「即使犯法,大部分肇事租戶仍免受牢獄之苦。」
黃續指,每伙公屋單位建築成本約100萬元,自2022年7月以來,已收回7,000個因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變相節省約70億元建築費用,相信刑事化嚴重濫用公屋行為能增加阻嚇力,讓濫用公屋者交出單位,亦對社會、輪候公屋人士有好處。
針對為何單位內居住的租戶進行商業行為,則未被納入嚴重濫用公屋行為。黃碧如解釋,指按房委會租約規定,如租客涉違規行為可被終止租約,在刑事化嚴重濫用公屋資源個案後,一旦入罪會留下案底。她指,不想輕易將好多行為涵蓋,包括有街坊為幫補生計,會在屋內為人補習、做手工等,若修例未釐清什麼是嚴重濫用公屋,將會引起公眾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