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已婚的同性伴侶被拒以「家庭成員」或「配偶」身份,申請公屋及在居屋加名一案,早前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被拒的房委會不服裁決,決定再提上訴至終審法院。
現行的公屋及居屋政策並不承認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以「家庭成員」或「配偶」身份遞交申請。有2對在海外已婚的同性伴侶,因此無法一同申請公屋,及在原有居屋加名。他們先後入稟提司法覆核,均被判勝訴。其中公屋申請案,一對在海外已婚的男同性戀者,以夫婦名義申請公屋,但被房委會拒絕,指他們不符合已婚「夫婦」的定義;居屋案中,一對在英國登記的男同性戀者吳翰林及李亦豪,其中一人原已擁有居屋單位,惟無法為丈夫加名作該單位的合資格住戶。
房屋署隨後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但上訴庭在上月17日,頒書面判辭表示,即使批准同性伴侶加入輪候公屋,亦不會影響異性伴侶的社會福利,而現時亦無證據支持更改購買居屋的配偶政策,將如何影響房屋供應,因此裁定原審判決無誤,駁回房委會一方的上訴,並下令其需支付訟費。
居屋案申請人、丈夫因抑鬱症自殺去世的李亦豪,早前曾發聲明指,案件已拉鋸多年,衷心希望房委會經過深思熟慮後不會上訴,讓事件早日止息。
案件編號:CACV 81 / 2020、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