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24日)在《明報》發表文章,指出刑事罪行一般沒追溯效力,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更改假釋規定,若懲教署署長按23條引用新準則,可能違反追溯原則。懲教署同日晚上發聲明譴責陳文敏,形容其評論失實和具誤導性,表示強烈不滿,重申是一如既往嚴格按照法律執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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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的文章以「追溯效力」為題,昨日(24日)於《明報》專欄版刊登,提到在文明社會的刑事罪行一般不設追溯力,以保障市民不會因為法例更改,導致本來合法的行為變得不合法,又或者因昔日觸犯的罪行被判更重的刑罰。
然而陳文敏指出23條通過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人士獲假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安排假釋,形容若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並引用新準則,可能違反追溯效力原則。
陳文敏在文章解釋,假釋原意是鼓勵在囚人士在獄中行為良好,並協助犯人更生,而法院判刑時應已考慮到被告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以及被告獲假釋的可能,當判刑後假釋條件被修改,而懲教署署長「重新考慮法院已考慮的因素」而改變法院判刑時的假釋條件,「那拒絕的理由便只能是懲罰性」。
強調23條新規定非懲罰性
懲教署昨日(24日)晚上11時10分發聲明譴責陳文敏,批評陳文敏的文章屬誤導評論。懲教署在聲明稱,香港法律從沒給予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是為鼓勵在囚人士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23條的修訂則涵蓋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
懲教署強調有責任依法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23條的新規定下,署長須先決定涉案者減刑或提早獲釋,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強調新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沒有增加法庭所判處的刑期,亦不影響起提早獲釋的人士,因此不涉及《香港人權法案》關於追溯力的規定。
聲明續批評陳文敏文章提到的「所謂爭議地方」,形容有關評論透過不實觀點引導讀者,就此表示強烈不滿和予以譴責,並稱懲教署署長一如既往嚴格按照法律執行有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