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二級懲教助理,他涉嫌收賄共逾1萬元,將多件未經授權物品帶進荔枝角收押所並交給一名囚犯。被告昨日(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貪污罪。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候判。
【新聞有價 記者有格 立即訂閱:https://bit.ly/3wGQh7c】
案情指出,34歲被告金永勤為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於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負責看守職責。去年5月至8月期間,他先後接受囚犯吳天文及對方胞妹吳樂澝合共10,100元賄款,以換取將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攜帶入收押所交予囚犯吳天文。
廉署表示,是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金永勤與吳樂澝在無適當權限下多次通訊及會面,並交收物品。他已承認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2010年加入懲教署,任職囚車車長8年,其後任職收押所工程組,至案發一年前才擔任看守囚犯職務。被告因為囚犯胞妹有所求,感到被重視,視對方為朋友。被告2018年診斷出自閉症,對社交判斷界限感較差,並呈上懲教署以往工作部門嘉許信。
同案被告吳天文(35歲)及吳樂澝(32歲)早前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分別被判入獄6個月及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