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民主黨主席的羅健熙2019年於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中被捕,受審後獲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不服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1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裁決。羅健熙散庭後見記者時表示,「我諗宜家呢一刻都唔會有太多特別話好開心嗰啲,我諗就冇呢啲感覺,但我諗起碼叫做有一件事了咗嘅一個情況囉」。
2019 年 11 月 18 日,羅健熙與同案被告,台灣公視特約記者鄧卓儒等人前往理大附近範圍時被圍捕,羅健熙與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於華𢡟廣場外以非法集結罪被捕。羅健熙在原審法庭作供時指,其當時是打算步行到紅磡火車站探訪一位立法會議員,惟過程中發現通往紅磡火車站的天橋有封鎖線。時任南區區議員的羅健熙故進入科學館廣場以「議員身份」看看市民有什麼需要,其後想從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離開時,卻遭到圍捕。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練錦鴻裁決時不接受羅健熙的證供,但同時又不能肯定其行為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指原審法官認為羅健熙故意剪裁其認知,以符合其無辜被捕的敍述,亦認為羅健熙身為政治人物,對事件的認識不可能有如他所講的狹隘,他留在現場的行動是令到其他示威者感到其作為有道德上及實際上的支持及鼓勵。然而據攝錄畫面,當中皆沒有顯示他有其他動作或與其他示威者有任何互動。他身穿白色上衣、深色長褲及掛在胸的綠色背囊,與一般示威者不同、其身上亦沒有「保護性」製備如眼罩、口罩、手套或面巾等物。故原審法官認為雖然其道德操守令人懷疑,但在沒有其他環境證據之下,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他有事實上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其後不服判決,質疑原審法官未有應用相關法律指引、錯誤地考慮或裁定答辯人須與在場示威者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或特訂的額外共同目的及錯誤地考慮有關事實或因素。惟上訴庭指出,上述結論並不代表羅的無罪裁一定有悖常理,要視乎原審法官對個案的具體分析。判詞指,整理及歸納原審法官的思路,認為羅健熙留在現場,是經過計算,希望塑造和示威者同一陣線的形象。上訴庭總結指,原審法官忽視當時最新最具權威的盧建民案,同時又未能讀通之前案例是令人遺憾的,但羅的無罪裁決,卻不是由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所致。判詞又指,原審法官認為羅是政治人物,有可能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更多政治本錢,而他沒有一般的示威裝備,亦沒有正面對抗警察,故原審結論也絕非有悖常理,最終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羅健熙散庭後見記者時表示,「我諗宜家呢一刻都唔會有太多特別話好開心嗰啲,我諗就冇呢啲感覺,但我諗起碼叫做有一件事了咗嘅一個情況囉」。至於被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羅稱,「都冇得擔心嘅,法律上佢有咁嘅權利,如果要去再上訴,我哋只能夠面對多一次」、「呢個時間我唔估佢(律政司)太多住啦,之後會係點就之後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