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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條立法|記協憂「國家秘密」定義模糊 難判「放風人」是否有權限披露資料 促確立公眾利益作法定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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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條立法|記協憂「國家秘密」定義模糊 難判「放風人」是否有權限披露資料 促確立公眾利益作法定抗辯理由
香港記者協會周六(24日)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建議當局立法時,明文確立公眾利益,可作為法定抗辯理由,同時定罪元素須包括涉案行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實質損害,以及證明被告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又表示「國家秘密」涵蓋範疇非常廣闊,且定義模糊,記者難以判斷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或擔心違法而減少相關報道,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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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指傳媒不時收到政府內部人士「放風」,例如政府人事變動、行政會議決定、即將發表的施政報告或財政預算案內容、警方調查進展等,難以判斷「放風人」是否有權限披露資料。記協認為政府有需要釐清「國家秘密」是否僅限於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內部文件,抑或包括政府機關以外的資料來源。
「間諜罪」方面,記協擔心外國公營媒體,包括電台、電視台及國際通訊社、其他直接或間接接受政府資助的媒體機構、員工及其他合作第三方,有機會被列為「境外勢力」。另外,亦表示對將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上升至間諜罪行級別感憂慮,促政府考慮涉案行為嚴重性與相應刑罰是否合乎比例。
至於「煽動罪」,記協指諮詢文件建議擴大煽動罪的範圍和提高罰則,並特別提到即使不涉及暴力或公共秩序的情況亦或構成煽動,擔憂將進一步窒礙言論和新聞自由,而且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提及英國、新加坡、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家,分別已廢除煽動誹謗罪、煽動法令及提高煽動罪定罪門檻。
又指「境外勢力」和「不當手段」的定義廣闊,憂慮傳媒出席由外國政府有關聯的商會、基金會舉辦或資助的記者會等活動,可被視為「配合境外勢力」。建議當局在境外勢力定義中,排除外國公營或受政府資助媒體,並收窄為只限外國政府或執政黨。同時亦憂慮即使正當批評政府施政或游說工作、一般政策研究、與海外組織正常交流,及日常商業活動,均有機會誤墮法網。
另外,記協亦提及因諮詢文件沒有列明「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的定義,憂慮條例會給予保安局廣泛權力,可毋須向法庭提交證據、甚至毋須對外交代原因,就禁止本地新聞機構或新聞行業組織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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