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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條立法|草案刊憲羅列罪行及刑罰建議 引起對中央駐港機構憎恨藐視同屬煽動最高可囚7年 如涉境外勢力可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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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條立法|草案刊憲羅列罪行及刑罰建議 引起對中央駐港機構憎恨藐視同屬煽動最高可囚7年 如涉境外勢力可囚10年
政府今早(8 日)8時10分時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 草案長達212頁,共分為9個部分,包括「叛國」、「叛亂煽動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
草案並羅列出建議控罪及刑罰,其中叛國、叛亂等罪可判囚終身,另有控罪若涉勾結外力,刑罰亦相應增加,將由本身可判囚20年,增至可終身監禁。草案加入煽動意圖罪,任何人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機構憎恨藐視則屬煽動意圖罪,最高可判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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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首次引入的境外干預罪則可判監14年。現行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可判處3年至10年,罪行重大者可判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23條草案當中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刑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囚2年增加至7年。至於管有煽動刊物也建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監1年,增加至判監3年。
在草案中,同時加入條文指煽動意圖罪,即任何人引起對中央機構、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及香港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等等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則屬煽動意圖罪,最高可判囚7年。若煽動意圖罪又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的話,可處監禁10年。
在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罪中,根據草案,指明人士無合法權限披露國家機密,可判處10年監禁,任何人無合法權限並意圖危害國安,則可判監7年。草案同時引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但須證明屬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嚴重威脅。
至於從事間諜活動人士,如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或取得、收集、記錄、製作或管有旨在對或擬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或將之傳達予任何其他人。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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