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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條立法︱民主黨倡延長諮詢期 「煽動」定義須更清晰 涉公眾利益或可增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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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條立法︱民主黨倡延長諮詢期 「煽動」定義須更清晰 涉公眾利益或可增免責條款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30日)聯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國局局長鄧炳強見記者,宣佈即日起就《基本法》23條立法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林定國及鄧炳強下午亦在立法會回答議員提問。民主黨主席羅健熙下午亦在網上記者會表示,由即日起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期,正值農曆新年假,市民未必熱烈參與討論,建議政府延長諮詢期。
另外,23條立法討論文件中提及要完善「煽動意圖」定義,並將「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的「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提高。羅健熙向本台表示,即使有相關案件已經法院審理,惟公眾仍未能清楚何為「煽動」,就「批評」和「煽動」之間的界線,他建議當局更清晰地釐清。
此外,討論文件有建議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包括「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及「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等,羅健熙指所謂「國家秘密」是由政府定義,或文件會否註明屬「國家秘密」暫待當局更詳細解說,但若有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而傳媒去報道或披露時,是否會有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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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其後回覆本台查詢時,特別提到當局擬改變現行案件調查期間被捕人的羈留和保釋情況,憂慮有關改動與現行「無罪假定」的前提下會否有衝突,以及其理據是否充分。
23條立法討論文件中,有關現行案件調查期間被捕人的羈留和保釋情況的部份表示,警方會因應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
(a) 落案起訴被捕人,並羈留該人直至到出庭應訊,或讓被捕人保釋外出,等候出庭應訊。一般而言,被羈留的人不會被羈留超過48小時;
(b) 如警方未能立即完成調查有關案件,讓被捕人保釋外出,被捕人隨後須依指定時間回到警署報到;或
(c) 無條件釋放被捕人。
惟當局表示,注意到英國《2023 年國家安全法》賦予執法部門廣泛權力採取防範和調查措施,其中包括以下各項,以處理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人員,在對他們繼續進行調查的同時可以減低他們所做成國安威脅:
(a) 賦予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期的權力,使被捕人可在未被起訴的情況下被延長羈留,以便警方可以取得、保存、分析或檢查相關證據: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附表6中的第6部賦予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的途徑外,現有其他英國法律亦賦予英國警方權力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因涉及嚴重罪行被捕人(尤其涉及恐怖活動罪)至高達14日。
(b) 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附表6第8及9條賦權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阻止被羈留的人諮詢某律師,及延遲被羈留的人諮詢任何律師。
(c) 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第39條及附表7訂明英國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在符合特定條件(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國勢力威脅活動(foreign power threat activity)的情況),並在法庭的批准下,可對個人施加一系列措施,當中包括:
(i) 在指定居所居住;
(ii) 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指定區域或地方;
(iii) 限制相關個人和其他人的聯繫和通訊;
(iv) 須遵從警員就其出行所作出的指示;
(v) 未經國務大臣許可不得持有任何帳戶;
(vi) 限制相關個人轉移或接收資產及/或要求相關個人披露資產;
(vii) 限制相關個人管有或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
(viii)就相關個人工作或學習(包括訓練)作出限制或施加特定條件等。
政府表示可考慮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需的初步調查,並防範任何可能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以及防範被捕人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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