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周林定國四(7日)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回應煽動意圖中,引起香港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之定義,他指針對及侮辱內地客,挑起憎恨,屬有煽動意圖,或涉及煽動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8日)刊憲,當中提到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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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表示有關罪行並非指私人恩怨,是針對社會不同群體之間,他舉例指數年前大批內地由行旅客來港,對新界區居民造成滋擾,有市民發起發水貨客行動,又以很侮辱性的言語形容他們,非理性討論解決問題,他指這行為其實就是針對內地來港旅客。他又指只是針對非單純發表反對意見的人,試圖挑起不同群體之間的憎恨和情緒,進一步就很容易引起混亂,形容為煽動意圖罪背後的精神。
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3部「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當中的第4分部「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列明,「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間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即代表具煽動意圖。草案亦建議,無需證明有關的人出於煽惑他人作出擾亂公共秩序的作為的意圖,而作出有關作為或發表有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