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一名工人鋸木時,意外導致左手數隻手指折斷受傷。其東主在工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7天內,向該名工人支付按期付款。涉事東主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10日)被判罰款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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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有關按期付款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5分4。
勞工處指,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條例》,在法定期限內支付按期付款給因工受傷的僱員。處方又說,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