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學老師於2022年兼職補習時,收取家長預繳的補習費後便告失蹤,被警方控以詐騙罪,被告李凱儀在今日(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月26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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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何慧嫻簡述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在2021年4月透過網上社交平台認識被告,聘請她為兩名女兒補習,時薪$350,每堂1.5小時的學費為$525。被告在2022年1月20日向對方提出,要預繳2月份4堂學費共$2100,但上了一堂課後,被告於2月12日稱因為確診COVID而未能授課,其後多次相約被告上門補習不果,至3月6日更失去聯絡,被告的電話號碼亦停用,拖欠三堂共$1575補習費。
被告答辯時稱確診COVID要進入隔離營,離營後忘記仍有補習課堂未完成。她還解釋自己有兩部電話,一部私人,一部屬工作用途,又稱期間因為遺失電話而未能聯絡控方第一證人。後來,被告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被人上載至社交網站Facebook,所以感到很害怕,亦害怕影響正職。
裁判官何慧嫻宣讀判詞時指,被告李凱儀稱離開隔離營後「以為已經上完堂」,又稱2022年2月初「無咩補其他學生,剩係得控方第一證人嘅兩名女兒」,解釋令人難以置信,非因為學生繁多而引致混亂,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和不合理。何官續指,預繳收費模式是被告要求,並一直沿用,質疑被告「點會唔記得?」,又指被告「交代都無諗過」,認為她之前上門補習了9個月,要聯絡對方非難事。此外,當問到被告為何不用Facebook聯絡,被告只是不斷稱「好驚」,沒有正面或合理的答法。由於被告答辯時經常說「好混亂」、「記唔起」,認為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不接納她的證供。相反,證人作證簡單直接,是誠實可靠。
因此宣判被告李凱儀存有詐騙意圖,詐騙罪名成立。控方要求被告賠償$1575予第一證人,從擔保金$3000扣除。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沒有案底,雖然控罪嚴重,但案情輕微,類似民事案件的違約情況,冀法官輕判。何慧嫻指法庭會考慮案情,又指被告初犯,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本月26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 62 / 2023
本台去年曾報道過相關投訴,多達10位家長成立苦主群指有補習老師收取學費後玩失蹤。警方當時回覆本台查詢指,2022年2月至3月接獲數名報案人報案,指透過網上平台向一名女子購買補習服務,並分別繳付約5,000至7,000元不等的補習費。報案人不滿該名女子提供的補習服務表現,要求退回已繳款項,惟退款不果,遂報警求助。警方調查後,認為事件並不涉及刑事成分,案件列作「金錢糾紛」。
觀塘警署2022年3月13日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指她於2021年6月透過網上平台聘請一名補習老師,惟自2022年2月起與對方失去聯絡,對方亦未有退還餘下的補習費,涉及款項共約7,800元,遂向警方備案。案件列「雜項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