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警方引用《國安法》手令,檢查他的兩部手機。經歷原訴庭及上訴庭駁回後,他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於今日(19日)再被駁回。
黎智英在2020年被警方拘捕時,兩部手機被撿走,黎智英以手機內有新聞材料為理由,獲得高院下令封存資料。惟警方隨後引用《國安法》細則,取得手令檢查手機資料,黎智英因此提出司法覆核,結果均在原審及上訴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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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時,黎智英提出案件涉及兩大法律爭議,其一,警方以《國安法》為由取得的手令,是否受《釋義及通則條例》第XII部「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所規限 ;其二,若不是,裁判官應採取什麼措施,以確保有關新聞材料的檢取屬合法行為。
警務處處長一方反對黎智英的申請,理據是黎智英逾期申請,而他所提出的法律問題,從沒在下級法院或上訴時討論過,令有關討論淪為「學術討論」。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在判辭中指出,不批准申請方以從未討論過的新論據提出上訴。上訴庭亦接納警務處爭議本案已淪為「學術討論」,稱警方早在黎智英敗訴後,檢取兩部手機的新聞內容,故本案最根本的爭議早已不復存在,駁回黎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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