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指,一名女子因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今日(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須罰款20,000元,並需將曾收取的6,800元服務費退回有關僱主。處方就此案提醒任何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在開始營運前取得牌照,否則會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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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指,一名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於2018年11月向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投訴被告。經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而投訴人亦願意出任控方證人,勞工處遂向被告提出檢控。
處方補充指,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管。
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
處方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遵守法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撤銷。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公眾人士如欲查詢與職業介紹所相關的事宜或投訴不良經營手法,請致電2115 3667,或親身前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9樓906室,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