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6歲藥房銷售員,在親生女兒8歲至13歲期間多次性侵,包括上下其手、強迫口交、強姦等,更沒有使用安全套。女兒一度搬離住所,及後搬回與父親同住再遭多次侵犯,終向校方揭發事件。被告早前否認2項強姦、2項非禮及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被陪審團裁定6罪全部成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啟安今(22日)判刑時,斥被告行為「令人髮指」,濫用女兒信任並視她為洩慾工具,摧毀女兒童年甚至一生,批其「喪盡天良,有違人性」 ,重判入獄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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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被告C.S.L.,報稱藥房銷售員,否認2項強姦罪、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2項非禮罪,發生於2016至2021年3月間,涉及同一事主女童X,即其女兒。
據控方案情,首兩次性侵事件發生於2016年,當時X年僅8歲,就讀小三,與被告及祖母同住。X在被告的床上睡覺,被告突然伸手觸碰其私處,後脫掉二人褲子,強行對X性交,5分鐘後體外射精。數天後,被告又趁X入睡時觸碰其私處,X醒來後被迫為他口交,被告在X口內射精。
2019年X曾一度搬走,翌年搬回與被告等同住,直至她13歲時,2021年2至3月發生餘下4次性侵事件。包括在年初二強迫X替他口交,以手非禮X下體,以手捏及口碰X的胸部,並在睡時再次強姦。X其後將被父親性侵一事告訴校方,最終報警處理。
暫委法官郭啟安判刑時,引述X的心理創傷報告,指她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失眠及自信心低落,自覺不配被人愛護,害怕與異性接觸;亦對出庭作供感到焦慮,一度萌生輕生念頭。報告亦指X明言不會原諒被告,擔心遭被告報復。她亦須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及心理輔導。
郭官斥本案6項控罪均「令人髮指」,被告濫用X的信任,視X為洩慾工具,徹底摧毀她的童年,甚至一生。郭官又指,X被要求出庭指證父親,無疑是在傷口上加鹽,而被告直至今天仍沒有表示悔意或尋求原諒,「喪盡天良,有違人性」。考慮到被告強姦時沒有使用安全套,意外成孕的風險相當高,其中一次強姦發生時X更年僅8歲,就全數控罪判囚15年。
案件編號:HCCC 2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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