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國安公署今午(3日)於警察總局見記者,總警司李桂華稱,正通緝8名離港人士,每人懸紅100萬,他們主要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亦有人涉嫌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問到警方能否在海外執法拘捕8人時,李桂華承認,只要眾人不返港,就不能拘捕他們,但公署仍會繼續搜證。他又強調,國安署搜證行動「無一日有停過」,會繼續搜集眾人言行,「有待佢哋返嚟香港時,一併同法庭講」。
8名涉案人士包括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郭榮鏗、羅冠聰、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商人袁弓夷、「攪炒巴」劉祖廸、郭鳳儀與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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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華表示,部分人「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危害國家安全,而根據《國安法》第37條、38條,不論是否香港永久居民,警方同樣有管轄權、執法權,且具有域外效力。李桂華強調,《國安法》與世界各地其他國家的法例相同,亦符合國際法原則。所以香港警方有責任追究境外犯法,並在較早前已向法庭申請拘捕令。
他又指,8人曾分別多次在海外勾結反華政客、請求外國制裁香港官員、法官、檢控官等,形容他們「為外國出謀獻策」,干犯嚴重國安罪行。李桂華又引用《國安法》第33條,呼籲眾人返港自首,指法庭可以對他們從輕發落、減輕刑責,著他們「珍惜機會」。
針對有人轉載8人在社交媒體的帖文,特別是呼籲市民眾籌的內容,李桂華稱,轉載、捐款都有風險、並不理想,更可能要面臨刑責,建議市民三思、「千祈唔好咁做」。
國安處高級警司洪毅則表示,已掌握8人罪證,國安署亦有權凍結、限制、沒收、充公他們的資產。他重申,警方會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不過實際數字涉及行動細節,所以未能透露。
國安署另公佈,《國安法》實施3年間,一共拘捕260人,198男62女,年齡介乎15歲至90歲;並控告161人及5間公司,其中79人已被定罪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