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高院指定法官陳嘉信,在審理一宗侵權案時,其判辭被指「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內容與原告的陳辭達98%相似,被告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下令將案件交予另一名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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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上訴時指法官陳嘉信的裁決書「司法抄襲」,並附上列表,逐段比較原告的陳辭及陳官的裁決書,發現其內容超過98%涉抄襲原告的書面陳辭,質疑陳官履行司法職能時欠缺獨立思考。上訴庭發現陳官的判辭只有少量改動,如將「P」改為「原告」、「Ds」改為「被告」等,其餘皆抄襲原告陳辭。
有關案件的原告為黃道益活絡油,被告為生產「黃道人雙料活絡油」的星洲藥業等7名被告,原審法官陳嘉信於2021年4月裁定被告敗訴,被告不服上訴,其中一項上訴理據為陳官判辭涉司法抄襲。
上訴庭強調,本案的爭議顯然不簡單,但案件愈複雜,法官扮演的角色就愈重要,如果法官只將其中一方的陳辭大篇幅抄寫,敗訴方有理由感不滿,覺得法官是「走捷徑」及放棄其司法責任,令人遺憾的是,裁決書抄襲的程度、質素及性質,都是反駁法官執行司法公義的有力理據,上訴庭別無選擇,並接納這理據,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