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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被拒改身份證 跨性別人士終極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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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被拒改身份證 跨性別人士終極上訴得直
兩名性別認同為男性的跨性別人士,因未完成由女轉男的完整性別重置手術,即以入侵性手術移除子宮及卵巢並建構陰莖,被入境處拒絕兩人將身份證性別欄改為男性的申請。兩人認為處方政策有違《人權法》提請司法覆核,早前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6日)頒下判辭,指入境處以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必要條件,並非唯一可行及合理的條件,政策因而不合理地侵犯上訴人根據《人權法》第14條享有的憲制權利,屬違憲,遂裁定上訴一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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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為代號Q的匿名人士及謝浩霖,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處處長。本案爭議點在於現行政策要求跨性別人士申請更改身份證時,必須先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上訴方力陳政策違反《人權法》第14條對性別身份及身體完整性的保護,答辯方則力陳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為處方處理申請時唯一可行、客觀及可證實的條件。
Q的登記性別為女性,自小希望成為男性,並因而受性別焦慮困擾。兩人現分別接別持續的睪丸素荷爾蒙療程,並已接受乳房切除手術。
兩人早前按《人事登記條例》向入境處,根據兩人所接受的性別重置醫學療程,申請更改兩人身份證上的性別標示。人事登記處處長引述處方政策,指申請人必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即移除子宮及卵巢並建構陰莖,並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因而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方認為相關政策迫使申請人在喪失尊嚴或接受嚴重入侵性手術之間作出選擇。
答辯人則為政策提出三大理據:(1)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為處方處理申請時唯一可行、客觀及可證實的條件,(2)身份證性別標示與持有人的外觀不一致會引致行政問題,及(3)荷爾蒙及心理療程為可逆轉的,⼀旦申請人停止療程其性別會因此逆轉,影響性別特定處所的安排(sex entry)。
判辭引述外國例子,指現今很多國家在核實公民性別時並不要求完整性別重整手術,在澳洲、加拿大及英國等地,申請人只須進行宣誓及提交相關醫學證明,並無要求完整性別重整手術,而上述國家的政策所構成的行政困難非常有限。就荷爾蒙療程的可逆轉性,判辭引述專家指跨性別人士再度逆轉性別的機會可謂微乎其微,而荷爾蒙療程本身過程非常長,加上乳房切除手術本來也是不可逆轉,即使療程接受人沒有接受完整性別重整手術,療程接受人對永久變性的決心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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