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呂世瑜早前承認《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將案件界定為「情節嚴重」,按認罪減刑原則,原判處3年8個月刑期,惟控方當時指《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的案件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呂入獄5年,呂不服刑期上訴。上訴庭今(30日)頒下判辭,裁定呂敗訴。判辭指,在《國安法》的框架下,並非所有求情因素(包括認罪)都適用,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國安法》首要目的,故駁回呂的刑期上訴,即呂須服畢5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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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的上訴人呂世瑜承認《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該控罪設刑期分級制,當中「情節嚴重」須判處5至10年刑期。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沒有按慣常做法給予全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上訴庭頒下的判辭提及,防範、制止和懲治《國安法》罪行,是維護國家安全不可或缺的一環,亦是特別註明為《國安法》一個首要的目的,因此在《國安法》的框架下,包括認罪在內,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有關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亦只可於不損害首要目的的情況下方能適用。
案件編號:CACC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