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早前因拒絕海外已婚的同性伴侶以「家庭成員」或「配偶」身份,申請公屋及在居屋加名,在高等法院被裁定違憲,房委會不服並就2宗案件提上訴。上訴庭今日(17日)頒下書面判詞,維持2案申請人勝訴判決,駁回房委會上訴申請並下令其需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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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在海外已婚的男同性戀者以夫婦名義申請公屋,但被房委會拒絕,指他們不符合已婚「夫婦」的定義,其中一人其後提出司法覆核。另一宗個案則涉及居屋申請,一對在英國登記的男同性戀者,原本已擁有居屋單位的申請人無法為丈夫加名,成為其居屋單位的合資格住戶;申請人在訴訟期間,因抑鬱症自殺去世,其丈夫則接替成為申請人。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兩宗案件所涉及同性伴侶的爭議,並不影響異性夫婦申請公屋的社褔權利,雖可能影響其輪候公屋的平均等候時間,惟等候時長並不受《基本法》保障,認為不影響異性夫婦的社會福利。至於涉居屋申請案件,申請人原本已擁有的居屋單位,即使申請與同性伴侶同住,都不會影響其他人可申請居屋單位數目。就以上觀點,上訴庭認為房委會上訴理據一概不成立。
原訟庭早前裁定,憲法保護異性婚姻,但不代表可以歧視同性配偶,而同性戀者亦不應因其性取向受歧視,因此認為房委會政策違憲。涉居屋案的申請人今日發聲明,表示案件已進行逾4年,他一直只是希望合法地生活在自己家中,對今次判決表示感激,惟感慨伴侶已不能見證這一切;衷心希望事件早日止息。
婚姻平權協會同日亦發聲明,判決明確指出香港房屋委員會現行的公屋及居屋政策中,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存在差別待遇,認為公共政策應該保障所有人士,以免他們因為性傾向而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待遇。聲明亦提及,根據早前終審法院就岑子杰同性婚權案的判決,政府是絕對可以推行同性婚姻,並指同性婚姻毫無疑問是承認同性配偶關係及落實終院判決的最佳方法。
案件編號:CACV81/2020、CACV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