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同性伴侶吳翰林和李亦豪,於英國締結同性婚姻關係,惟不獲本港承認,亦受到現行法律不少掣肘。吳翰林其後就《無遺囑繼承法》提出司法覆核,因現行法例中,同性伴侶不能在無遺囑下自動繼續遺產。他三年前因抑鬱自殺身亡後,由其伴侶李亦豪接替繼續官司。
高等法院原訟庭2020年裁定他們勝訴,指有關法例令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有差別對待,構成性傾向歧視。律政司及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午(24日)駁回上訴,不接納律政司提出的全部理據,並判其需支付訟費。
【新聞有價 記者有格 立即訂閱:https://bit.ly/3wGQh7c】
李亦豪其後指丈夫逝世令他悲痛不已,但政府卻在法院再三否定他們的婚姻關係,視他們為陌路人,對於仍在哀悼的家屬來說,如同在傷口上灑鹽。他又表示,丈夫在生時提出司法覆核原意是為保護他,免他失去至親還要流離失所,而如今更重要的是為丈夫拾回應有的基本尊重。
李亦豪說:「我希望政府能尊重法庭的判決,還給翰林應得的尊嚴。」
婚姻平權協會今日亦就上訴庭判決發聲明,指有關判決再次說明相關法例對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存在差別待遇,而這種差別待遇是構成不合法歧視。
協會認為,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外,不僅是歧視,更損害了同性伴侶的尊嚴和福祉。協會亦呼籲政府不要再就判決上訴,讓事件早日止息,以免延長李亦豪先生不必要的痛苦。
協會認為,近日有關同性配偶的公共房屋司法覆核案,以及其他涉及同性伴侶的裁決,顯示當局應全面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以解決問題,而同性婚姻則是唯一一個經實踐證明的有效兼持久方案。
上訴庭今日裁定將同性配偶排除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中「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義之外屬違憲,並構成非法性傾向歧視。以上條例為無立遺囑逝者的配偶和家人提供法律保障。
本案亦為香港法院第7次確認香港法律該保障同性伴侶。
案件編號:CACV 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