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已婚的同性伴侶被拒以「家庭成員」或「配偶」身份,申請公屋及在居屋加名一案,房委會早前被判違憲,並不服申請終極上訴。上訴庭今日(26日)頒下判辭,表示同意房委會在上訴理由中提及的問題具普遍及公共重要性,又認為並不是無可爭議,故批出上訴許可。
今日頒下的判辭中,提及房委會上訴時指出的6點爭議問題,包括如已發現家庭目標及居屋配偶政策之間存在邏輯聯繫,如何可以認定聯繫為微乎其微等。上訴庭法官表示,同意問題具有非常普遍及公共重要性,又指案件對基本法中對於現有公共或資助住房分配政策的合憲性、合法性存在相關性及影響,顯然直接或間接涉及公眾利益,又指認為上訴通知書中,所載的上訴理由並不是無可爭議,故批出上訴許可。
房委會現行的公屋及居屋政策,並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2對在海外已婚的同性伴侶,因此無法一同申請公屋,及在原有居屋加名。他們先後入稟提司法覆核,均被判勝訴。其中公屋申請案,一對在海外已婚的男同性戀者,以夫婦名義申請公屋,但被房委會拒絕,指他們不符合已婚「夫婦」的定義;居屋案中,一對在英國登記的男同性戀者吳翰林及李亦豪,其中一人原已擁有居屋單位,惟無法為丈夫加名作該單位的合資格住戶。
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房委會政策,屬歧視同性已婚伴侶,被判違憲。房委會隨後就兩宗案件提出上訴,惟去年被上訴庭駁回,並下令其需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