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五(7日)刊憲《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下新增的無須答辯上訴機制將於今年4月14日起正式實施。而《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下周三(12日)提交至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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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在2023年7月12日,由約80名議員舉手支持下三讀通過,據《(修訂)條例》第4、7及9條和附表第2部訂明的無須答辯上訴機制,容許控方可就高等法院原訟庭在設有陪審團的審訊中,就法庭錯誤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為確保新機制順利運作,新上訴機制已於今年1月8日獲立法會通過。
政府表示,無須答辯上訴機制的實施「填補了刑事上訴制度」,可避免控方未能就設有陪審團的原訟庭審訊下,因錯誤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下周三提交至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另據本台記者翻查資料,新上訴機制實施前,律政司早於去年5月30日首次運用相關權力,就初選47人案中的兩名脫罪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而法官即日聽罷陳詞後,批准兩人保釋等候上訴程序。隨後,律政司於去年6月13日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而另一被告李予信則是在原審中獲裁定無罪的被告,亦是首次有被告在國安法下脫罪兼正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