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李解新今年4月29日在東涌巴士總站行人路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被警方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李在沒有律師代表下否認控罪,並在本月22日被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李獲撤控及得訟費500元。惟今日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自行提出覆核聆訊,改裁表證成立,撤回訟費命令,案件押後至9月2日續審。
談立豐引用案例及條文指,本案涉及牌照許可證的罪行,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4A 條中指,在「否定的聲言」中,有意依賴特許、許可證、例外、豁免的人士便有責任提證,即被告有責任提證,控方毋須就被告是否持許可證舉證。
李解新繼續自行陳詞,指香港街頭表演者甚多,又舉旺角街頭人眾聲浪足以影響民居為例,質疑警方選擇性執法,只票控他一人,做法不合理。他續指曾向警察總部申請相關許可證,但接待警員以疫情為由不批出許可,又稱以往亦從未發出許可證。
李批評法例上要求市民申請許可證,但警方不批准,故要求傳召警務處處長上庭作供,證明警方沒有向任何街頭表演者批出許可證。李亦質疑法例是「偽法例」,「玩弄老百姓」。裁判官重申今日僅進行覆核聆訊,不會處理審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