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規定,任何人在公眾地方舉辦舞龍舞獅活動,須事先向警方申請許可證,除非獲警務處處長豁免,否則即屬犯罪。立法會議員劉智鵬指有意見認為規管會影響舞獅運動發展,以書面質詢政府,過去5年有否發現違反舞獅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申請許可證制度是否必要;其他運動或表演作須否受同樣受政府規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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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由於舞獅活動及附帶武術表演的獨特性質,故有必要確保該類運動在公眾場所舉行時,不會擾亂公共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要求所有申請及參與人士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授權警方查核刑事定罪紀錄,以便警方評估,「以考慮活動是否涉不法分子或被用作掩飾非法活動。」不過,鄧稱警方沒有備存違反許可證條件數字,只表示若發現有違反行為,警方會根據個案不同情況,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鄧炳強認為,現行許可證及相關豁免制度行之有效,亦有實際需要,有助確保活動或表演不會影響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強調當局並無意窒礙舞龍舞獅活動及附帶武術表演的正當發展。而警方今年1月至9月共接獲64宗有關申請。
他又謂,警方有既定程序及指引處理舞龍舞獅活動許可證申請,會全面評估每宗申請,有關考慮因素包括舉辦活動的地點、時間、團體背景及過往紀錄,以及活動會否用來從事非法活動等,如信納活動不牽涉不法分子及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便發出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