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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民商案互認安排1.29生效 律政司指通報、交換資料等說法屬謬誤: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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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民商案互認安排1.29生效 律政司指通報、交換資料等說法屬謬誤: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港生效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將於下周一(29日)生效。律政司今日(23日)發公告表示,留意到有討論指,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律政司澄清說法屬謬誤,而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選擇。他又指,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在港生效,在港資產並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強調該安排是為兩地跨境執行民商事判決及交易,提供更清晰可預見的法律機制,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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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即將生效的《安排》是兩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的其中一項,訂立目的是要回應兩地民生及經貿活動合作日趨緊密的情況,以一套清晰、全面的相互執行機制,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出重複訴訟,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
對於有討論擔心《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相互交換資訊,律政司指說法為謬誤,強調《安排》只涉及有關判決的相互認可及執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的,兩地法院不會就案件情況、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與現行根據普通法等原則,申請在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一致。
另外,律政司亦澄清,《安排》實施後,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資產亦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律政司解釋,內地判決的債權人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及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登記;更重要的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讓其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申請。律政司指,只有在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港強制執行判決。
律政司亦重申,本港與內地之間建立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法律機制,充分展現「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有效實踐,同時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而《安排》亦充分保障及公平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為兩地跨境執行民商事判決以及跨境交易提供更清晰和可預見的法律機制,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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