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一間劏房業主涉嫌5次濫收租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今日(1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五項控罪,每罪罰款1,000元,共被判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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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署於去年8月收到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轉介的個案,指在同年一月下旬至同年六月下旬期間,有人向新界元朗康樂路一劏房租戶五次濫收水費。署方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經修訂的《規例》第47條規定,供水帳戶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或房東)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
市民如懷疑有濫收水費的情況,可向水務署舉報。水務署新增WhatsApp專線5665 5517,處理濫收劏房租戶水費和為劏房安裝獨立水錶的事宜。此外,市民亦可致電水務署客戶諮詢熱線2824 5000舉報濫收劏房租戶水費,接通並選擇語言後,再按「7」字,便可直接向職員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