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於今日(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42,0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已成功檢控552宗個案,共涉及473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1,307,010元。
該22名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其中2名聯名業主各觸犯上述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的五宗罪行而各被判處罰款4,500元。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包括禁止業主刻意打擾租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等,意圖使租客放棄佔用其「劏房」;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包括四年(即兩年加兩年)的租住權保障。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
估價署提醒,「劏房」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4年的租住權保障。因應首批規管租賃已進入次期租賃,署方已展開新一輪宣傳教育工作,以協助「劏房」業主和租客了解次期租賃的重要事項,以及應在擬達成的次期租賃開始前約兩個月須遵從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