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9歲女小販於今年3月1日,在石硤尾白田邨被鄰居揭發試圖屠宰一貓隻,她其後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案件今日(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涉案的貓並無嚴重外傷 ,對被告稱在該貓隻被車撞死後才撿走貓屍的說法有保留,但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殺死貓,加上她認罪故判入獄4星期,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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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被告張蘭嬌在深水埗白田街51號白田邨健田樓一單位,屠宰一貓隻作食物。
案情指,警方當日接報到場時見被告持刀,廁所內一個裝滿水的桶中浸着貓屍。
在警誡下被告聲稱該貓隻在北河街對開被車撞死,她遂將貓屍帶回家食用,並花了數小時屠宰及除毛。
辯方求情指,被告知道不可屠宰貓狗作食物,但以為已死貓狗沒有規管,現時已深感後悔。
案件編號:WKCC 153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