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醫學院前副教授許金山,涉嫌2015年用一個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毒殺妻女,早前被裁定謀殺妻女罪成,判囚終身,許不服定罪遂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21日)一致裁定許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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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麥嘉琳審理。許金山由大律師 Christopher Grounds (關禮善)代表,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儀代表。
案件原審時,控方邀請陪審團考慮,由於在許金山家中發現一個瑜伽球氣塞,有關證據可構成「繩索中的一縷」,支持達至許將瑜伽球放入汽車的推論。而高院原訴庭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指,如果他們信納警員在汽車找不到氣塞,即可以排除是死者、許金山女兒 Lily將瑜伽球放入車內的人,因為Lily 沒有理由將氣栓丟掉。
上訴方提出爭議,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是否恰當,指許金山的妻女於2018年被發現死於私家車內,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6個月後,警方發現一氧化碳是從車尾箱後面一個瑜伽球釋出,而案件的爭議點在於瑜伽球如何出現在車廂內,以及尋找瑜伽球氣塞成為案中重點。
直至一年後,警方在許金山書房內找到一個瑜伽球氣塞,遂將其逮捕。但上訴方提出,沒有證據證明該氣塞與車廂內的瑜伽球有關。因此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就據稱遺失的氣塞可以作出的推論,給予陪審團錯誤的指引,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而控方提出在許書房發現的氣塞就是案中瑜伽球的氣塞,說法可以導致陪審團有極大的偏見,加上許金山家中有其他瑜伽球,所以在許抽屜內發現的備用氣塞,對於證明是許將瑜伽球放進車輛的證案價值不高,法官至少應提醒陪審團注意,案中並沒證據顯示許書房的氣塞與車廂內的瑜伽球有任何關聯。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案中涉及大量一氧化碳氣體,許明知份量足以殺人,故他在家中滅鼠說法屬匪夷所思;此外,原審官亦在引導時已說明,相關氣栓僅為「繩索中的一縷」。陪審團已仔細考慮本案爭議,本案已有壓倒性的證據,原審法官沒有犯錯,定罪並無不妥。
案發於2015年,當時任職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前副教授許金山,其妻女被揭發在西貢西澳村對出巴士站一輛私家車內昏迷,事後證實死於吸入一氧化碳。經審訊後,於2018年裁定許金山將一個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放入車內,謀殺妻子黃秀芬(47 歲)及次女許儷玲(16 歲)罪成,判囚終身。
案件編號:FACC 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