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9日)公佈微調入境人士檢測安排,包括登機前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文件、3歲以下的來港小童無須進行登機前PCR核酸檢測、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已康復的來港人士的登機前檢測、入境人士抵港後須額外進行強制檢測等。
登機前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文件
香港時間六月一日凌晨零時起,來港人士在海外地區或台灣登機,只須出示預定起飛時間前48小時內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採樣進行的PCR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登機前48小時核酸檢測證明),而無須出示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獲ISO 15189認證,或獲所在地方的政府相關主管當局承認或核准的證明文件。
三歲以下的來港小童無須進行登機前PCR核酸檢測
三歲以下的來港小童無須進行登機前PCR核酸檢測
由香港時間六月一日凌晨零時起,曾在海外地區或台灣逗留的三歲以下小童將不必出示登機前48小時核酸檢測證明。然而,小童在抵港後仍須繼續按現行安排接受PCR核酸檢測(一般以糞便樣本作檢測),並在閉環管理下由指定車輛送往指定檢疫酒店接受強制檢疫。
經香港轉機或過境的旅客無須進行登機前PCR核酸檢測
經香港轉機或過境的旅客無須進行登機前PCR核酸檢測
政府將由香港時間六月一日凌晨零時起,撤銷經香港轉機或過境的旅客須出示登機前48小時核酸檢測證明的要求。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會就轉機或過境的旅客在香港國際機場候機期間的安排繼續執行相關防控措施。政府亦會繼續就抵港並會進入社區的人士實施嚴謹的檢疫及檢測安排。
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已康復的來港人士的登機前檢測
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已康復的來港人士的登機前檢測
由香港時間六月一日凌晨零時起,從海外地區或台灣來港而曾感染病毒的康復人士,如持有以下文件證明其登機來港前14天至90天內曾感染病毒並已康復,以及其登機前24小時內進行的快速抗原測試結果為陰性,亦可例外獲准登機來港:
(1)中文或英文的醫生證明書或有關當局發出的康復紀錄,證明其在登機前的14天至90天內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並已康復(文件須與到港人士的個人資料相符);
(2)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檢測報告,當中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所載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的姓名相符),並顯示以下資料:
(i)相關到港人士已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指明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前24小時內取自相關到港人士的;
(ii)對該樣本進行的檢測是2019冠狀病毒病快速抗原測試;
(iii)相關到港人士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及
(3)如相關檢測報告並非採用中文或英文撰寫或並無載有上述所有資料,則須額外提交一份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確認書須載有相關到港人士的姓名(所載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的姓名相符)及上述全部資料,並與檢測報告一併呈交。
(2)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檢測報告,當中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所載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的姓名相符),並顯示以下資料:
(i)相關到港人士已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指明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前24小時內取自相關到港人士的;
(ii)對該樣本進行的檢測是2019冠狀病毒病快速抗原測試;
(iii)相關到港人士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及
(3)如相關檢測報告並非採用中文或英文撰寫或並無載有上述所有資料,則須額外提交一份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確認書須載有相關到港人士的姓名(所載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的姓名相符)及上述全部資料,並與檢測報告一併呈交。
入境人士抵港後的檢測安排
所有在五月二十四日凌晨零時或以後抵港(即六月一日為抵港第九天)並提早完成強制檢疫的有關人士,須額外於抵港第九天進行強制檢測。
換言之,相關抵港人士如提早完成強制檢疫,除了須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期間每天進行快速抗原測試及於抵港第五天進行PCR核酸檢測,他們在提早完成強制檢疫後仍須於抵港第九天及第12天到社區檢測中心、流動採樣站或自費到獲政府認可的本地醫療檢測機構以專業拭子採樣進行強制PCR核酸檢測。
因未有查核而觸發個別航線「熔斷機制」的更新罰則
香港時間六月一日凌晨零時起,如某航班因有乘客未能符合登機條件來港而觸及機制,機管局將就10天內首次出現有關情況的航線對該航空公司發出警告並罰款20,000元,如有關航線的航班在10天內再次觸及有關指標,則相關航空公司從同一地點抵港的民航客機航線將被禁止着陸香港五天。如航空公司拒絕支付罰款,則航線第一次觸及有關指標時將按現有安排禁止着陸香港五天。